(2017)豫0823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海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银定,安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381号自诉人何银定,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人安海杰,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何银定以被告人安海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安海杰已与自诉人何银定和解并将执行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何银定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