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美仙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仙,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张美仙,女,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原原汽车修理厂业主,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徐伟,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张美仙与被执行人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美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仙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618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1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即由被执行人徐伟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美仙案款人民币90000元,余款人民币71807元申请执行人张美仙自愿放弃;款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余款自2017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60000元时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39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2327元,由被执行人徐伟交纳(未交)。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