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洪顺治与杨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顺治,杨虎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011号原告:洪顺治,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龙,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虎成,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洪顺治与被告杨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洪顺治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顺治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顺治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洪顺治负担。审判员 姚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玲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