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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向喜学与陈绍碧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喜学,陈绍碧,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喜学,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陈绍碧,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雷波,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喜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绍碧、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340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16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5元,保全费77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绍碧、雷波共同所有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房产一处,但不便于处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陈绍碧、雷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绍碧、雷波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陈绍碧、雷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6340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695元,保全费77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851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