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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加鑫、魏剑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加鑫,魏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林加鑫,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魏剑雄,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加鑫与被执行人魏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加鑫以与被执行人魏剑雄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魏剑雄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