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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红海、王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海,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红海,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利,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刘红海与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46账户存款7235.7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