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陶章有农户与杨三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章有农户,杨三仁农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809号原告:陶章有农户。农户代表人:陶章有,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被告:杨三仁农户。农户代表人:杨三仁,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章有农户诉被告杨三仁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章有农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章有农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章有农户负担。审判员 孔频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程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