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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绛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春燕与运城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燕,运城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绛执484号申请人高春燕,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运城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康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春燕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41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对已经���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商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 晓 旭执行员 郝 强 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