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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与保定市北市区银星电镀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保定市北市区银星电镀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916号原告: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号。被告:保定市北市区银星电镀厂,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银定庄村。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与保定市北市区银星电镀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负担。审判长 孙        立        新审判员 李娜审判员韩金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