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挨龙与郝聪明、郝红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挨龙,郝聪明,郝红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27号原告:周挨龙,农民。委托代理人:安先灵(系原告儿媳),汉族。被告:郝聪明,农民。被告:郝红刚,木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平义,土默特左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挨龙诉被告郝聪明、郝红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挨龙承担。审 判 长 刘 俊 玲审 判 员 哈布日其其格人民陪审员 武 生 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芦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