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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周挨龙与郝聪明、郝红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挨龙,郝聪明,郝红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27号原告:周挨龙,农民。委托代理人:安先灵(系原告儿媳),汉族。被告:郝聪明,农民。被告:郝红刚,木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平义,土默特左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挨龙诉被告郝聪明、郝红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挨龙承担。审 判 长 刘  俊  玲审 判 员 哈布日其其格人民陪审员 武  生  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芦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