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深圳深远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徐丽娜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深远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徐丽娜,钱称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深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滕爱华。委托代理人:侯陆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徐丽娜。被执行人:徐丽娜,女,1983年10月05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钱称心,男,1983年06月0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申请执行人深圳深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凯粤照明有限公司、徐丽娜、钱称心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调字第179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徐丽娜124.9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深远贸易有限公司。现因被执行人得财产已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将本案指定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更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调字第1798号调解书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收到本院(2017)粤07执115号案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 斓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