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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礼威与周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威,周春红,区镇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530号原告:刘礼威,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鸿,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红,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第三人:区镇洪,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原告刘礼威与被告周春红、第三人区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礼威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礼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刘礼威负担。审 判 员 丘国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梁凯青书 记 员 阮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