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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270号申请人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岷县岷州西路。法定代表人雷军锋,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顺才,系该社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88年5月19日,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6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小军协商,自愿下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小军每年偿还申请执行人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0000元,从2017年5月25日起,分5年付清。罚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5158元,本案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王小军负担。如果未按此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中的法律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