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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830号原告:张某,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陈某,住甘肃省庄浪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万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军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