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臣峰、诸城港龙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臣峰,诸城港龙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李臣峰,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港龙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北街、水上公园西侧。法定代表人:于炳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臣峰与被执行人诸城港龙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诸城港龙置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诸城市龙城龙府车位一个。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诸城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诸城市龙城龙府××区××号车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李文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