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郑大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郑大肥业有限公司,桐柏县华兴彩虹彩印有限公司,河南新宜化工肥业有限公司,郑强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614号申请人: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本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欣,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伟,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郑大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梅,总经理。被申请人:桐柏县华兴彩虹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坡,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新宜化工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强周,总经理。被申请人:郑强周,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郑大肥业有限公司、桐柏县华兴彩虹彩印有限公司、河南新宜化工肥业有限公司、郑强周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对河南郑大肥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对河南郑大肥业有限公司、桐柏县华兴彩虹彩印有限公司、河南新宜化工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以13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郑强周的个人财产或个人银行存款以130万元为限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河南郑大肥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查封期限为自查封执行之日起两年);二、对被申请人河南郑大肥业有限公司、桐柏县华兴彩虹彩印有限公司、河南新宜化工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或对被申请人郑强周的个人银行存款以13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自冻结执行之日起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林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