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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萱与邹华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萱,邹华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陈萱,女,汉族,1957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邹华相,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陈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华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12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本金17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邹华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邹华相名下有牌照为渝AX**号丰田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暂未找到该车辆)。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华相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华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5月1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人身线索,逾期被执行人未提供相关线索。截至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邹华相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7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 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