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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丁元龙与田玉海、杨素、通化市久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化市田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元龙,田玉海,杨素,通化市久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化市田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丁元龙被执行人:田玉海、杨素、通化市久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化市田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元龙与被执行人田玉海、杨素、通化市久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化市田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终结(2014)通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陈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