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王丽,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宣化电气有限公司,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运生(王丽之夫),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审被告: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沙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冀文丽,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宣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府城北街5号。法定代表人:冀文平,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B1326。法定代表人:贾玉清,执行董事。上诉人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及原审被告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宣化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国才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