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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益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益才,于凤琴,魏立生,魏冬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益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凤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立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冬云。再审申请人张益才因与被申请人于凤琴、魏立生、魏冬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9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益才申请再审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篡改本诉及争议焦点,恶意将实体之诉之案裁定为程序之案,违反法律规定,实行无据违背证据裁定。二审对一审的违法裁定知错不纠,予以袒护,违法裁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针对本案的程序、实体,结合各案进行综合审查,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益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查明的情况,综合张益才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张益才系主张的财产损失及相关权益的所有人,亦不能充分证明于凤琴、魏立生、魏冬云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张益才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缺乏依据。张益才主张北京市密云区果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果园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申请追加果园办事处为第三人,请求判令果园办事处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并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综上,一、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裁决,并无不当。张益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益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圣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