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有涛与蛟河市金海煤矿、蛟河市隆鹏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涛,蛟河市金海煤矿,蛟河市隆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394号原告:孙有涛,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婧,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建设街建设村。法定代表人:万金海,矿长。被告:蛟河市隆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奶子山建设街道建设村(原蛟河市金海煤矿院内)。法定代表人:万金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有涛诉被告蛟河市金海煤矿、蛟河市隆鹏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孙有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蛟河市金海煤矿、蛟河市隆鹏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孙有涛自愿撤回对蛟河市金海煤矿、蛟河市隆鹏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有涛负担。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