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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钟本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钟本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安全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本华,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系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系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被与被上诉人钟本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因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3271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璐审判员 李小勇审判员 娄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