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雷杨胜靳远兵与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杨胜,靳远兵,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雷杨胜,男,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靳远兵,女,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2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6317892T。法定代表人:张亚玲。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雷杨胜、靳远兵与被执行人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杨胜、靳远兵于2016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船舶及房屋登记信息。2016年12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31日,因被执行人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对张亚玲拘留15日的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5执20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放审判员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