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衡阳市万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万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428号 原告:衡阳市万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天马山南路70号(市供销社北面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黄燕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原告衡阳市万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衡阳市万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万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万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衡阳市万之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周 睿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