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顾辉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东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13843-7。法定代表人:王剑锋。被执行人:顾辉月,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行人顾辉月为信用卡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049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顾辉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辉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截止2016年6月1日前的透支款人民币51049.1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8元、申请执行费673.81元。但被执行人顾辉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辉月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顾辉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顾辉月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顾辉月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顾辉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顾辉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0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顾辉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宇鸣审判��柯澄川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付伟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