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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孙付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孙付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044号原告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大柳滩村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张德祥。被告孙付禄,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付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金地房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