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46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告人)杨涛,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在贵州省贵阳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沪0101刑初537号刑事判决。杨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证人廖某某、曹某某、茅某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被窃的移动电话机设备信息单、价格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杨涛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2016年1月29日19时许,杨涛在本市淮海东路XXX号新尚数码广场3楼326号商铺,趁商铺内无人之机,窃得价值人民币3,723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的苹果牌iPhone6Plus64G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后杨涛将所窃手机销赃他人。同年3月1日,杨涛因吸毒行为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杨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应当将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杨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杨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上诉人杨涛对原判认定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证据等均不持异议,但是认为其曾于2014年10月13日、2016年9月26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明法院)判决后被暂予监外执行,原判对其数罪并罚后未折抵其已暂予执行的刑罚,刑期计算有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刑期计算正确,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杨涛犯盗窃罪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二审期间,我院向南明法院发送《关于杨涛盗窃上诉一案相关情况征询函》,南明法院复函我院,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上述两份函发表了质证意见。根据上述两份函及相关刑事判决书、再审决定书等证据,本院另查明:2014��10月13日,南明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涛系累犯,以盗窃罪判处杨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尚未执行的刑期二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天,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判决作出后,南明法院未对杨涛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2月21日,该院认为,(2014)南刑初字第1107号判决书认定杨涛系累犯错误,应予纠正,决定再审。2016年9月26日,南明法院作出(2016)黔0102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2014)南刑初字第110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杨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前罪余刑二年十一个月零十七天,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判决作出后,南明法院未对杨涛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0月28日,南明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27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涛有期徒刑八���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前罪尚有未执行的刑期三年,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之后,杨涛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3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杨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应当将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其于2014年10月13日、2016年9月26日被南明法院判处刑罚后,并未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此也无法折抵刑期,原判刑期计算正确,并无不当,杨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邱波审判长 沈 言审判员 沈 燕审判员 李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