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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露与被执行人张明建、任世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露,张明建,任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810号申请执行人杨露,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东新庄。被执行人张明建,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雀路。被执行人任世杰,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东新庄。申请执行人杨露与被执行人张明建、任世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2016)豫1702民初6715号民事裁定书限被告张明建于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杨露支付医疗费用30000元。任世杰于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杨露支付医疗费用20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671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