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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贞明与张贞青、汤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贞明,张贞青,汤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513号原告张贞明,男,47岁,1969年8月27日,地址:新县。被告张贞青,男,50岁,1966年12月15日,地址:新县。被告汤丽,女,48岁,1968年8月15日,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张贞明诉张贞青、汤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贞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贞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