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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唐坤、李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唐坤,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住所地:安宁市大屯新区大屯路麒麟大厦A栋1、2层负责人:郑安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坤,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李雄,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关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唐坤、李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于20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50915.9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唐坤名下位于昆明市江东时尚家园B幢3002号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但该房屋短时间内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洪审 判 员  徐树荣代理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益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