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7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军漆亚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军,漆亚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025号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1栋11-2,组织机构代码证20284444-7。法定代表人:王鹏翔。被告:刘军,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漆亚辉,女,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漆亚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倩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