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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裴学奎与张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学奎,张占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218号原告裴学奎,男,1952年2月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张占兵,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裴学奎诉被告张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裴学奎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张占兵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张占兵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学奎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宪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寄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