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2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德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45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德昌,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杨德昌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公园广场,将一名女子放在手提包内的一部Iphone牌5S手机(价值人民币990元)盗走。2、次日14时许,被告人杨德昌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公园广场附近,将被害人朱某放在外衣口袋内的一部“OPPO”牌A57手机(价值人民币1216元)盗走。之后,被告人杨德昌又窜到凤凰山公园广场附近,将被害人吴某放在外衣口袋内的一部Iphone牌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960元)盗走。同年2月16日,被告人杨德昌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杨美桥村租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被盗的三部手机,并将其中的OPPO牌手机、Iphone牌6SPLUS手机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朱某、吴某。指控认为被告人杨德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德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朱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赃物照片,指认存放赃物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搜查笔录,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莆城价认定[2017]0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杨德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三起,共计价值人民币61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德昌多次实施扒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追回赃物并将部分赃物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德昌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德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的无主赃物Iphone牌5s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 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燕梅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