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涛与齐红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涛,齐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彭涛,男,1978年5月18日生。被执行人齐红军,男,1970年6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彭涛与齐红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齐红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红军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