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涛与齐红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涛,齐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彭涛,男,1978年5月18日生。被执行人齐红军,男,1970年6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彭涛与齐红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齐红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红军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