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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潘宝华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宝华,北京威世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林冬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7号申请执行人:潘宝华,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正发,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威世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小铺头村新区东2号。法定代表人黄向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冬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冯贤国,总经理。潘宝华与北京威世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世博服饰)、林冬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潘宝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威世博服饰、林冬明、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2651.8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威世博服饰、林冬明、人保北京分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人保北京分公司已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威世博服饰、林冬明未履行,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威世博服饰、林冬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潘宝华申请执行标的52651.8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威世博服饰、林冬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佳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