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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晋保与李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保,李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509号原告:李晋保,男,194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李隆丰,男,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暂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李晋保与被告李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晋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晋保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晋保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晋保负担。审 判 员 李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