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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武永献与张建平、汤利地役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永献,张建平,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武永献,男,1951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方鹏,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平,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汤利(张建平之妻),女,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永献与被执行人张建平、汤利为地役权纠纷一案,(2016)皖1226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建平、汤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在申请执行人武永献三楼楼梯通道平台上开的一扇门封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该处住房已由他人居住,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法联系,案件无法现场交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皖1226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蔡 军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