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淮南力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力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3行初32号原告淮南力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潘集区泥河镇立丰产业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6309038R。法定代表人崔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潘集区政府新区政府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淮南力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潘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在开庭前,原告淮南力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淮南力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力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力荣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恩国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