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俞平与王沛、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平,王沛,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永生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2号之一原告:俞平,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峰,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沛,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沛,总经理。被告:北京永生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约瑟,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平诉王沛、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永生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俞平申请缓缴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批准缓缴至开庭前。本院于2017��5月16日通知俞平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俞平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郭国会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张姗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闪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