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222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吴志斌,杨利红,郑志勇,陈志仙,童晓,周生正,詹文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222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62号。负责人:朱峻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勇。被执行人:吴志斌,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杨利红,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郑志勇,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陈志仙,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童晓,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周生正,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詹文仙,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生正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生正名下的车牌号为浙H×××××大切诺基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风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友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