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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22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吴志斌,杨利红,郑志勇,陈志仙,童晓,周生正,詹文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222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大街62号。负责人:朱峻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勇。被执行人:吴志斌,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杨利红,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郑志勇,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常山天蚕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陈志仙,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童晓,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周生正,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詹文仙,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生正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生正名下的车牌号为浙H×××××大切诺基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风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友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