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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关中、代表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关中,代表,杭州富阳新登镇宏益塑料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关中等10人,申请人代表:张关中,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代表:吕国富,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新登镇宏益塑料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南津村黄塘坞。法定代表人:金小伟。申请执行人张关中等10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富劳人仲案字(2016)第334号仲裁判决,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新登镇宏益塑料机械厂所有的位于富阳区新登镇南津村黄塘坞车间内的原材料、钢材、废铁一批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27150元【详见浙江中信浙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中信浙华评字[2016]第50号评估报告书】。本院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对上述资产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0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张关中等10人向本院申请表示同意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90000元接受上述资产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富阳区新登镇南津村黄塘坞车间内的原材料、钢材、废铁一批作价90000元,交付申请人张关中等10人抵偿本案案款。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关中等10人时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