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全程物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830号原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天宝,该公司职员。被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全程物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以避免被告转移资产逃避法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618元和247152美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申请。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二、冻结被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963.54元和247152美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振衔代理审判员 李海跃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费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