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尹永刚、张保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永刚,张保体,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永刚,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体,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刚,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永刚、张保体因与被上诉人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永刚预交的上诉费239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游 勇审判员 单伶俐审判员 张洪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励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