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化平、王继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平,王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化平,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王继林,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王化平申请执行王继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化平申请执行王继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道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