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广科纺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秦光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广科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省东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秦光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82号原告苏州广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妹。委托代理人孔国强。被告福建省东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双志。被告秦光洋。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广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秦光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广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伟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秋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