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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德县众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但堂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众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但堂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众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吴顺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但堂贵,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但堂贵在中国银行广德时代广场支行的存款8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