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民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秀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阮志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红,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马南路***号穗基华庭*幢*****号商铺***层。负责人:黄维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阮志勇,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上诉人张秀红因与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阮志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4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向上诉人张秀红送达传票,通知2017年5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秀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秀红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4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张秀红负担。审判长 张 国 雄审判员 梁宗军审判员蔡旻霏二○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叶宝宁书记员许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