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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尉氏县信和食品有限公司、曾武根、陈积良、曾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尉氏县信和食品有限公司,曾武根,陈积良,曾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9号申请人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灿平,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尉氏县信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武根,任经理。被执行人曾武根,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积良,女,汉族.被执行人曾胜才,男,汉族.申请人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尉氏县信和食品有限公司、曾武根、陈积良、曾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尉氏县信和食品有限公司、曾武根、陈积良、曾胜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尉氏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尉氏县信和食品有限公司、曾武根、陈积良、曾胜才所有的银行存款及车辆采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