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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明宇与罗元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宇,罗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宇,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罗元平,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执行赵明宇与罗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履行期限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庞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