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屠家禄与张瑞、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家禄,张瑞,丁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773号原告屠家禄,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董青蕊,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丁静,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屠家禄诉被告张瑞、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家禄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瑞、丁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家禄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家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屠家禄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香玲 微信公众号“”